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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来源:徐绪柏 刘维彬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2006-10-30
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提出“在当前政府为建立日本产业所做出的努力中应该把哪些案件列为首要的呢?使资本和法规运转起来的是精神。因此,如果就有效性来确定这三个因素的价值,即精神占十分之五、法规占十分之四、资产占十分之一”。美国人总结了日本企业成功论这一奥秘之后认为:美国人的敌人不是日本人或西德人,而是自己的管理文化的局限,便产生了为已所用的企业文化管理论并风靡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文化的价值在新世纪日益彰显。然而,长期以来,文化的作用在律师行业中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国加入WTO后,传统的管理观念和机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律师事务所如何根据形势的发展,制定实施适合律师事务所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与发展战略以及加强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已迫在眉睫。
一、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层面
律师事务所文化根源于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初,由美国、日本管理科学学者将文化概念引入企业管理。企业文化是以企业管理哲学和企业精神为核心,凝聚企业员工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人本管理理论。
企业文化可分为三个层面,即企业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人们通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逐渐认识到,企业文化可以给企业注入生命活力,带来有形的和无形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双重效益,是促进企业经营业绩和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和精神动力。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在功能和价值追求上,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并无区别,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和发展同样需要文化的支撑。律师事务所文化虽然根源于企业文化,但律师事务所文化有其自身的特点。结合企业文化的概念,笔者认为大致可以给律师事务所文化下这样一个定义:律师事务所文化,是指律师事务所在长期的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通过倡导、积累、提炼形成的,为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律师事务所管理特色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总和。
律师事务所的物质文化,是律师事务所文化外在的固态的表现,是律师事务所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业务成果而构成的以物质形态为主要对象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其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外观、建筑物、所容所貌、法律服务事项、办公硬件设施、文化传播媒介、传达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各类物品等。
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文化,是指律师事务所在运营过程中,受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意识形态影响而长期形成的一种精神成果和文化观念,为全体律师享有并指导和支配他们执业行为的意识形态的总和。它是律师事务所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的升华,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内核。其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宗旨、目标、经营理念、职业道德、价值观等。
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文化,是指律师事务所成员在提供法律服务、学习和娱乐过程中产生的活动文化。它是律师事务所经营理念、精神面貌、人际关系的动态体现,也是律师事务所价值观的折射。其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在自身经营、教育宣传、对外交流、文娱活动中产生的文化现象等。
律师事务所的制度文化,是指律师事务所为实现自身目标,而对全体成员的行为给予规范和制约的文化。它是律师事务所在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处于良好状态的有力保障。其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管理模式、行为规范、礼仪等。
二、文化建设是律师事务所的灵魂所在
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正逐步放宽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对国外律师机构及港、澳、台律师机构的准入限制,具有人才优势、资金优势、管理优势和市场运作经验优势的外国律师集团及香港等地的律师机构纷纷在我国各大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已是大势所趋。然而与外国律师机构相比,目前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体制落后、管理失范、强调个人发展而忽略整体发展、重眼前利益而轻远大目标、讲个人英雄主义而忽略团队合作,“手工作坊式”、“个体户联合办公式”的律师事务所比比皆是。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中国律师业旧体制的影响及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制度过于功利化外,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欠缺也是其中一个最主要原因。目前中国律师业与国外律师业最关键的一个差距就在于文化上的差距。长期以来,国内律师业更多地强调律师业与其他行业、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的差异,而忽略了二者在队伍建设和管理、机构文化建设、服务质量控制、品牌塑造及市场拓展等诸多方面的共性,不善于借鉴和学习其他行业的先进文化理念和管理方法。文化的欠缺使中国律师业发展后劲不济,是阻碍中国律师业更上一层楼最顽固的绊脚石,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还有赖于律师文化的建设并不断醇化与升华。因此,构建律师事务所文化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是中国律师业发展的需要
一个民族的发展需要一种民族精神作为支撑,一个企业的发展需要一种精神和文化理念作为支撑。同样,一个律师事务所也需要一种精神和文化理念来指导、支撑其运行和发展。近年来,随着中国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律师业得到迅速的发展,律师通过自己的打拼,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这种成功还谈不上律师业的持续成功。与国外律师业相比,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正缺乏一种无形的力量——律师文化,而这种文化正是目前形成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动力和精神之源,是律师事务所的灵魂所在。“入世”后的形势表明,在新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竞争单靠物质力量较量的时代已经过去,21世纪的企业竞争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力的较量,律师行业也不例外。一个律师事务所如果没有文化理念的支撑,那么该律师事务所的一切经营活动就等于没有了“灵魂”,失去了方向,更谈不上发展。正如《财富》杂志评论员文章所指出的:世界500强胜出其他公司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公司善于给他们的企业文化注入活力。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科特教授和詹姆斯·赫斯克特教授深入研究了企业文化与企业长期经营业绩之间的相关性后指出,重视企业文化的公司,其经营业绩远远胜于那些没有企业文化特征的公司。因此,中国律师业要发展,同样必须倡导、加强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
(二)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是提升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一个企业能保持多长的寿命?企业怎么才能做大做强做好?技术、管理、市场营销等要素固然不可缺少,但企业文化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力量。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竞争和发展的灵魂,是现代企业竞争取胜的立足点。企业之间竞争的外在表现主要是核心竞争力的竞争,而核心竞争力的竞争实质上反映了企业文化理念的竞争。而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跟企业并无两样。笔者认为目前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讲,已不仅仅在于其服务质量、获利能力和市场份额,更重要还在于律师事务所内在的文化理念和伦理——律师事务所文化。律师事务所短期的繁荣或许可以通过许多方式获得,但是短期的繁荣并不能代表或者保证律师事务所持续、稳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增长的力量还要靠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支撑。正如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沙因在《企业文化生存指南》中指出的“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文化再造是推动企业前进的原动力,企业文化是核心竞争力。”良好的律师事务所文化不但可以使其员工在充分获得自身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更加忠实于律师事务所的集体事业和未来发展,而且可以使其客户在获得律师事务所优质服务的同时,更进一步强化对律师事务所的认同感和忠诚度,从而使律师事务所获得更好的信誉和公众形象。而这一切正是律师事务所最强大、最具有核心竞争力所在,是律师事务所事业持续发展、经久不衰的根本保证。因此,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是提升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三)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是增强律师事务所凝聚力、向心力,保持律师事务所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的挑战,对律师服务业提出更高的要求,个人英雄主义服务模式的律师事务所越来越不适应律师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已势在必行。而传统的律师业务使得律师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独来独往、单打独斗的自由职业者,能否将习惯于单打独斗的众人的零散力量凝聚成一股方向相同的合力,决定着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实效和水平,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速度和生命周期。而一个律师事务所要将相对独立的律师打造成一个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稳定群体,必然需要有一根无形的“天线”来连接,而实践证明这根无形的“天线”就是律师事务所文化。
目前存在的律师事务所经常分家,律师事务所无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律师流动频繁等现象,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对于律师来讲,物质利益固然重要,但只有物质利益上的满足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对于那些越过了温饱线、走过了原始积累的律师来说更需要精神满足,一种文化上的认同和支持。
律师事务所必须创造一种文化氛围,让每位律师在这个环境中得以沟通、交流、帮助和激励,并塑造某种理念,让每位律师在这个团队里寻找到一种安全感、归属感,从而树立团队精神。事实表明:一个律师事务所如果没有团队精神,没有凝聚力,就是有再多的“大牌”律师支撑门面,那也是“一盘散沙”,无法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无法面对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四)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是塑造律师事务所品牌的需要
品牌作为无形资产,是一种形象和实力的象征,对于任何一个行业来讲都很重要,律师业概莫能外。律师业的性质决定了律师事务所提供给社会的是一种知识型的服务,要求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中应以高质量、高品味的形象出现在公众的面前,塑造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品牌。而实践表明建立现代化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单靠部分律师的个人奋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是律师事务所整体的、有组织的、自觉的行动,而这样的行动必须有一根无形的指挥棒来指挥,而这根指挥棒就是律师事务所文化。因为它可以将律师事务所的每一个成员凝聚成一个整体,在面临问题时能相互沟通,在解决矛盾时能互谦互让,树立一种团队精神、协作意识,使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从而避免那种只停留在简单地提出诸如“创一流品牌所”、建“百年老字号”等口号式而没有任何实际效果的现象的产生,进而保障律师事务所坚持走专业品牌的发展之路,塑造自己的品牌。
三、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内涵
律师事务所需要建设怎样的文化?目前还没有一个现成的、统一的答案。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文化内容的选择和建设,应根据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发展规划、发展阶段、管理现状以及人力资源状况等因素,构建真正能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快速发展的文化体系。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塑造。
(一)律师事务所的共同价值观
所谓律师事务所共同价值观,是指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赞同的“关于律师事务所的价值在于什么以及哪些对象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有价值”的看法,是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者和律师事务所员工共享的群体价值观念,体现了一个律师事务所认同的基本概念和信仰。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价值取向(律师事务所对利益的看法)、社会价值取向(律师事务所对社会关系的看法)、伦理价值取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与员工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和人文价值取向(以人为本,形成良好的人文环境)。律师事务所的共同价值观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核心,是律师事务所生存的基础,也是律师事务所追求成功的原动力,它决定和影响了律师事务所存在的意义和目的,是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的价值和作用的评判标准,为律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的方向和行动指南,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的行为取向。
正如杰斯帕·昆德在《公司精神》一书中所说的:“如果缺乏信仰,对未来就不可能有任何有意义和有价值的规划和远景设想。”
(二)律师事务所的精神
所谓的律师事务所精神,是指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共同一致、彼此共鸣的内心态度、意识状况、思想境界和理想追求。律师事务所精神既体现时代特征(时代的主旋律),又体现律师事务所的个性特征和卓越特征(律师事务所精神是律师事务所最先进的意识和精神风貌的反映,应具有创新、创造、进取、求精、追求卓越的意识),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特质中最富有个性、最先进、最具有号召力的内容的反映,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灵魂。其内容主要包括:主人翁精神(参与意识)、敬业精神(奉献意识)、团队精神(协作意识)、竞争精神(文明竞争意识)、创新精神(永不满足意识)、服务精神(让顾客满意意识)等。律师事务所精神是律师事务所积极向上的群体意识的体现,它决定着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品格和风貌,凝聚着律师事务所的精气。只有当一个律师事务所具备了坚实的精神基石之时,它才能够获得强大的市场空间和市场地位。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精神已摇摇欲坠,那么这个律师事务所其他的事情也必将如此。
(三)律师事务所的伦理
所谓律师事务所伦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全体(或多数)员工认同,并在实际处理各种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善恶标准、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伦理表明的是一个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要存在,将会以怎样的方式和途径来体现和实现存在。其对律师事务所发展有着长期而深远的影响,是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最本质因素,同时也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律师事务所伦理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员工道德,第二层次是律师事务所道德。在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中应把律师事务所道德和员工道德两者统一起来进行。
(四)律师事务所的形象
所谓律师事务所形象,是指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个体形象、组织形象、艺术形象、自为形象的集合集成,其主要内容包括:物和人、产品和服务、经营和管理、硬件和软件等,具有多方位、多因素、多角度、多层面的特点。律师事务所形象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外显形态,也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载体。律师事务所形象在律师事务所文化系统中具有提高知名度、增加美誉度和保持文明度等功能。通过考察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形象,可以洞察这个律师事务所文化的系统概貌和整体水平,也可以评估它在市场文明竞争中的真正实力。因此,通过美化律师事务所形象,提升律师事务所竞争力。
四、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建设
(一)从实际出发、模式个性化
律所文化的魅力在于它鲜明的独特性,没有差异、个性化就没有律所文化。可是笔者发现一些律所在构建本所文化模式时,雷同化多,个性特征少。就拿律所精神及办所理念内容的归纳、升华和凝结来说,不少律所都是诚信、专业、勤勉、务实、团结、正义、仁爱、严谨等词语的不同组合。如果我们众多律所都是这样描述自己的精神和文化,千所一面,就会流于形式,使本该五彩缤纷的律所文化建设显得苍白和缺乏活力。因此,律所文化建设除要体现本所精神、时代精神、民族精神的共性外,还必须努力研究和探索具有本所鲜明的个性及风格。
(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进行律所文化建设的研究与实践,最基本的经验应当是采取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故应抓好以下三点:
1、要把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固有的优势作为律所文化建设的立足点。老律师刚正不阿、爱岗敬业,忠诚于事实和法律,青年律师朝气蓬勃、奋发向上、勇于创新、团队协作等应发扬光大。
2、要大胆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和管理方式,把培育人的价值观和道德意识放在首位,以培育律所群体的价值观和律所精神为主导,努力实施和推动整个律所管理,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以丰富、发展、完善我们的律所文化。
3、要与时俱进、贵在创新,关键是看我们有多大的消化、吸收、转化功能和创新意识。
(三)设计、塑造和展露良好的律所形象
经济学家认为,企业形象是潜在性的销售额,是无形资产。良好的律所形象会给本所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故律所文化建设要把设计、塑造和发展律所形象放在突出位置,不断提高知名度、信任度和美誉度。
1、形成律所价值观。律所价值观是全体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评价事物与行为的共同准则,它体现了律所的宗旨和信念,是律所的原动力,是律所文化的灵魂所在。一个律所的价值观一旦形成,就会成为自觉约束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言行的指南。因此要利用各种手段和形式转变观念,逐步提炼、升华价值观,从而形成并坚持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律所的价值准则及行为规范。
2、改善律所环境。律所的生存与发展,既取决于律所的外部环境,又受制于律所的内部环境。改善律所环境,是律所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使律师业发展得以加速,律师的社会地位与作用日益提高,并朝着继续改善的方向发展。但从律所内部环境来看,存在的问题仍比较多,诸如私自收案收费、执业纪律涣散,整体协作意识不强、机制不活等问题的存在是律所发展的难点,也是律所文化建设的难点。为此我们要创造生动活泼的执业环境,满足全体律师与行政管理人员之需要,使他们真正从心里把律所当成自己的家,与律所同进步、共发展。
(四)以人为本
在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中,应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每一位成员都得到一种归宿感。在实现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同时,为事务所成员创造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以达到双赢目的。
1、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律师事务所与一般的经营实体不同,物质资本相对于律师个体的知识、能力和品格来讲,不是第一要素,只有建立了合伙人之间稳定的合作关系,志同道合,才是一家律所成功的关键。没有哪一个律师事务所在成立之初,合伙人不是怀着共同的理想走到一起的,但是合伙人之间因合作不好而影响事务所发展的例子却比比皆是。因此,合伙人之间的人本文化就是要充分考虑合伙人之间配置的整体效应,融洽相处,利益平衡,增强凝聚力,为其他律师作出表率。
2、处理好合伙人与管理者的关系。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专业的管理人士或专门的管理人士非常缺乏,还没有像职业经理人那样成为一个阶层。所以,在律所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应当为培育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阶层提供空间,即合伙人适时适度的让渡管理权,使得管理者能够在一个合理的文化制度背景下,对律师事务所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最佳配置,达到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处理好合伙人律师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关系。首先,不能简单地把两者看作是“老板和伙计”的关系。合伙人律师应该把聘用律师视为事业伙伴。其次,合伙人律师应当在聘用律师获得收益满足、人格尊重、发展机遇的基础上与聘用律师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这对于以人的智慧为资本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明显地提高和谐程度和工作效率。
4、处理好合伙律师、律师与律师助理之间的关系。律师助理在整个律师事务所的运行过程中承担了重复性较强、创造性较弱的那部分工作,包括收发报纸、信件、整理保管文件和档案、接待咨询、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等等。总之,律师助理虽然不能独立对外以律师身份执业,但是由于律师助理大多法律知识结构新、理论基础扎实、进取心强,他们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律所的良好形象。如果律所的人本文化建设能处理好律师助理的法律文化的提升问题,对他们及时进行知识向能力转化的系统培训,这些人才就会在两三年内成为律所的生力军,成为律所人本文化的宣传者,而不是现在这样很快就流失了。
5、处理好律师与内勤人员的关系。内勤人员的言行风貌是展现律师事务所文化风貌和管理水准的一个方面,是事务所文明服务的窗口。因此,内勤人员应当对所内的每一位律师一视同仁地服务,这样才能通过律师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同时,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不能忽视了内勤的作用,应当充分调动内勤人员的积极性,使包括内勤人员在内的所有员工产生强烈的归宿感。
一个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既有根本性的相对固定的内容,更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不是一劳永逸的,律师事业要适应社会的进步和现实要求,作为基石支撑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就必须紧跟时代步伐而不断进步、丰富、更新和升华,从而成为引领时代主流价值观的文化力量。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以开放的心态,积极接受新生事物,及时捕捉社会发展进步的信息,使得文化建设始终服务于总价值目标的实现,为发挥律师的社会作用,促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新型和谐社会提供坚实、长久的原动力。
作者单位: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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